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两化融合贯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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规范对企业按照《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 要求(试行)》(工信部公告〔2014〕3号)建立的两化融合管理体系开展的评定活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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产品介绍



1、适用范围
1.1  本办法用于规范对企业按照《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 要求(试行)》(工信部公告〔2014〕3号)建立的两化融合管理体系开展的评定活动。
1.2  本办法明确了对两化融合管理体系建立、运行及其绩效的评定和监督要求,强化评定过程管理。
1.3  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工作应遵循“自愿、独立、公开、公正”的原则。
2、初次评定流程
2.1  受理评定申请
2.2申请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的企业(简称申请企业)需在评定管理平台进行注册,选择评定机构,并提交评定申请材料。评定申请材料包括:
2.2.1)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申请表;

2.2.2)企业营业执照等法律地位证明文件的复印件;
2.2.3)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复印件;
2.2.4)两化融合管理体系管理手册及必要的程序文件等;
2.2.5)申请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的范围和边界所涉及的业务流程、组织结构、技术、数据等的清单;
2.2.6)两化融合管理体系已有效运行的证明文件;
2.2.7)两化融合发展水平评估报告;
2.2.8)其他与评定有关的必要文件。
2.3评定机构对申请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,确认申请企业从事的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,建立和实施了两化融合管理体系,且已有效运行;并根据申请企业申请的评定范围、完成评估审核所需时间及其他影响评定活动的因素,综合确定是否受理评定申请。
2.4对于申请材料不满足1.1.1.1中要求的,评定机构可通知申请企业补充和完善,或者不受理评定申请。
2.5对于拟受理的评定申请,评定机构应与申请企业签定书面的评定合同,并提交至评定管理平台。
2.6发生以下情况时,评估审核组应中止评估审核,并向评定机构报告:
2.6.1)申请企业对评估审核活动不予配合,评估审核活动无法进行;

2.6.2)申请企业的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有重大缺陷,不符合《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 要求》标准的要求;
2.6.3)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文件不符合申请企业实际运行情况;
2.6.4)发现申请企业存在严重违法违规的行为;
2.6.5)其他导致评估审核程序无法完成的情况。
2.7不符合项的纠正和纠正措施验证
2.8评定决定
2.9发证
评定证书应至少包含以下信息:
2.9.1)企业名称、地址;

2.9.2)授予、变更评定的日期;
2.9.3)评定有效期;
2.9.4)证书编号;
2.9.5)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范围;
2.9.6)两化融合管理体系符合《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 要求》标准的表述,包括版次和(或)修订号;
2.9.7)评定工作委员会的标志和评定机构的名称、签印、地址、标志;
关于证书信息查询方式的说明:“本证书信息可在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管理平台(http://gltxpd.cspiii.com)查询”。